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汕尾市2025年促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1月4日
汕尾市2025年促進工業經濟
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落實省委“1310”具體部署和市委“1+2+9”工作安排,深入推進“百千萬工程”,進一步聚焦企業發展需求、產業發展難點,發揮對口幫扶資金最大效用,加快構建汕尾現代化產業體系,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產業園區支持措施
(一)以事后獎補方式支持產業承接平臺(含市主平臺、合作園區、省產業園區、高新區、經濟開發區)產業項目建設投產。對符合《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促進產業有序轉移財政支持方案(修訂)〉的通知》(粵財工〔2025〕45號),獲得省級促進產業有序轉移資金(支持產業承接地區產業項目建設投產方向)的項目,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照省獎勵資金額不超過30%給予疊加獎補,每個項目(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對主平臺予以融資獎勵。對符合《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促進產業有序轉移財政支持方案(修訂)〉的通知》(粵財工〔2025〕45號),獲得省級促進產業有序轉移資金(主平臺融資獎勵方向)的項目,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照省獎勵資金額不超過三分之一給予疊加獎補,每個項目(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主平臺標準廠房建設予以獎勵。對符合《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促進產業有序轉移財政支持方案(修訂)〉的通知》(粵財工〔2025〕45號),獲得省級促進產業有序轉移資金(主平臺標準廠房建設獎勵方向)的項目,對主平臺園區開發公司2023年以來新建成或擴建的標準廠房,按照省獎勵資金額20%給予疊加獎補,每個項目(企業)累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先進制造業及技術改造升級支持措施
(四)支持先進制造業投資獎勵。對符合《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組織實施 2026年廣東省制造業當家重點任務保障專項資金普惠性制造業投資獎勵的函》(粵工信技改函〔2025〕13 號),按其規定時限內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2%的比例予以獎勵,對獲得省級固定資產投資支持的項目,按1:1的比例給予疊加獎補。
(五)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疊加獎勵。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形勢下推動工業企業加快實施技術改造的若干措施》(粵辦函〔2023〕293號),鼓勵工業企業圍繞擴大產能規模、提升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生產環境、降低能耗排放等方面加大技術改造投入,鼓勵企業增資擴產,大力推進“智改數轉網聯”新型技改,對獲得省級技改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省獎勵資金額不超過10%給予疊加獎補,單個項目不超過150萬元。
(六)支持企業小額技術改造獎勵。堅持“小技改不停步”,支持專精特新企業加大技術改造投入,支持傳統優勢產業和中小企業加快提質升級,對投資100萬元(含)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按照企業技術改造投資額不超過25%予以獎勵,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上限為100萬元。
三、創新發展支持措施
(七)以事后獎補方式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產業發展。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開展廣東省2026年省級制造業當家重點任務保障專項資金(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產業發展)支持電子信息產業方向項目入庫的通知》(粵工信電子函〔2025〕28號)(具體以每年支持電子信息產業方向項目入庫的通知文件為準),對成功進入省級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產業發展支持電子信息產業方向專項項目庫并獲得省級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30%且不超過300萬元給予疊加獎勵。
(八)以事后獎補方式支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對符合《廣東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要求的裝備產品,且已實現銷售后對研制企業實行事后獎補,在省獎勵的基礎上,按30%且不超過20萬元給予疊加獎勵。
四、企業培育支持措施
(九)對新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予以獎勵。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2025-2027年省級民營經濟及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方案的通知》(粵工信融資函〔2025〕7號),為加強我市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促進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對工信部新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以省獎勵標準的30%給予疊加獎勵。
(十)對升規工業企業予以獎勵。根據《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2025-2027年省級民營經濟及中小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方案的通知》(粵工信融資函〔2025〕7號),為有效激活發展新動力,增強工業經濟發展后勁,對在統計部門納統上規的工業企業,每家一次性獎補30萬元。其中,已申報省級獎勵的企業按照省獎勵資金的30%給予疊加獎勵。
本措施實行總額控制、擇優遴選。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產業園區支持措施的相關項目入庫認定。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一年,如上級政策或現有政策無發生變化,可視實施情況延續實施期限一至二年,由市工信局負責解釋。本措施與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